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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95_丈夫突然去世,女子想继续“试管婴儿”手术遭医院拒绝!法院这样判……

2023-07-11 13:08栏目:在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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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做试管婴儿的时候先就诊看医生,进行相应的化验检查以后制定治疗方案,再使用促排卵的药物,待卵泡长熟后就可以取卵了。那么在做取卵手术前,女性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一是准备好相应的证件,必须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等;二是取卵手术前在家沐浴更衣,做好清洁工作,但不要盆浴;三是取卵前一天晚上

42595_丈夫突然去世,女子想继续“试管婴儿”手术遭医院拒绝!法院这样判……

12点之后不进食当天空腹,也不能喝水,所有入口的东西都不能吃;四是做好心理准备,避免过度紧张。

通常做完试管婴儿取卵手术后,要对病人的整体情况进行一个观察,如有无腹痛腹胀、阴道出血、血尿等,观察一两个小时后在生命体征稳定的情况下才可出院。那么取卵手术后到胚胎移植这段时间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一是饮食上要均衡营养,吃一些高蛋白饮食,没有必要大补,忌生冷、浓茶、烟酒等,多吃粗粮、新鲜蔬果、多喝水,避免引起便秘;二是活动的时候要避免腹部用力,如翻身、起床、在做家务的时候,要注意肚子不要太用力,以免引起卵巢扭转;三是生活规律,早睡早起,切忌熬夜。经常有病人在取完卵之后会问,

B超检查的时候有8个卵泡,为什么最终只取到了5个卵?实际上卵泡数不等于卵子数,卵子是在卵泡液里边,取出来以后在显微镜下才能看到是否有卵子,有的卵泡液里边是没有卵子的。


一般来说,在患者取完卵还未移植的这个阶段,严禁同房,还要观察身体有无异常表现,如腹痛腹胀、阴道出血、尿量减少、心慌、面色苍白、出冷汗、不思饮食等。一旦有这些异常情况就要及时到医院来就诊。在移植前两天要遵医嘱使用药物,如打黄体酮,或者口服一些黄体酮类的药物,一定要按时按剂量用药,不能随便停药。移植当天要中等憋尿,便于腹部

B超下进行胚胎移植。切忌移植后乱停药,也没必要绝对卧床休息,此阶段要注意放松情绪,避免增加腹压运动和重体力劳动。等到胚胎移植14天后再到医院抽血检查是否怀孕。


#健康知识小讲堂#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

是夫妻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

一对夫妻在医院进行

“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想要完成“未完成”的心愿

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却遭拒

近日,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

6月5日,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这份判决书。

夫妻尝试“试管婴儿”

2018年10月,小敏与丈夫为了要孩子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正当二人沉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不幸发生了——

小敏的丈夫因突发疾病住院

。小敏遂通知医院进行胚胎冷冻。

没过多久,小敏的丈夫去世。

为了延续血脉,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遭到了医院拒绝。

网络图片

“知情同意““社会公益”原则

2019年3月,小敏将医院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医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场,但是他们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顺利完成“试管婴儿”的生产,需要经历

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术

两个步骤。为了确保胚胎质量和成功率,医院往往会培育多个胚胎细胞,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冷冻胚胎、产生多胎后是否选择减胎、禁止性别选择等问题。因此,在实施胚胎植入术前,需要医院和夫妻双方

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

才方可进行。

网络图片

但是,小敏的丈夫在胚胎移植术前去世了,无法签署这些知情同意书。医院如果在没有取得上述同意书的情况下实施胚胎植入术就会违反卫生部发布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也会违反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条“社会公益原则”

生育后代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

经查明,小敏的婆婆已经去世,作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敏的公公希望家里的血脉能够延续下去,孩子出生后也愿意抚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敏与丈夫已经与医院签署了一份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

,医院已经为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对了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并且已经进入履行阶段。虽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间亡故,但

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

网络图片

这份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是医院应履行的义务,而小敏这方已经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小敏属于丧偶单身妇女,

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针对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得生育后代,是一种生命延续的期盼。

尤其在本案中,双方在已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愿意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应予以尊重和保障。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小敏实施胚胎移植术。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萱)

浙江法制报 zjfz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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